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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一煤厂一女二嫁 三年官司终还公道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李堂平等 点击数:15393 更新时间:2009/1/19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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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宣汉县一煤厂一女二嫁 三年官司终还公道〗的最新评论:

     见利忘义 一女二嫁
       段吉祥受让该厂后,于2003年12月25日与第三人代表杜芝修签定出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由段吉祥出资40%,第三人出资60%。同日,为履行出资协议, 五位第三人内部也订立了各自出资金额的协议。
        令段吉祥想不到的是,另外5位合伙人却背着自己打起了主意,要摔掉同伙另立山头。他们要花高价自己买下该厂!而煤厂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忘了诚信原则,抛弃了永不反悔的誓言。在同年12月26日、28日,以第三人曹方进为代表,相继与煤厂签定了《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出售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由此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的采矿权及相关设施以388万元转让给了曹方进等五人,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怒上法庭 判赔损失
     
      获悉自己买的煤厂竟被合伙人悄悄买走,段吉祥气愤不已。他怨卖方不讲信誉,也恨伙伴心地太毒。在当年的12月29日,段吉祥一纸诉状,以被告违约诉至开县人民法院。同时进行了财产保全申请。开县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于2003年12月30日宣布对被告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进行查封。但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在得到第三人给付的288万元后,却于2004年1月10日擅自将该煤厂移交给第三人开采经营
     开县法院以(2003)开民初字第2397号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订立承包合同在前,订立转让合同在后,双方一经订立转让合同,自然否定了之前订立的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根据已成立的转让合同,被告负有将该煤厂采矿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审查的义务,而被告违背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不但不将原、被告转让的有关资料提交行政机关审查,反而另与第三人签约,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其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互相矛盾,而且原、被告订立的转让合同尚未生效,现煤厂已被第三人实际占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转让合同应予解除。关于第三人与被告签定的《出售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以上相同理由,亦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但其能否生效有待行政机关审查,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未发生纠纷,故在本案中不作调整。于是判决:一、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转让合同》;二、由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2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5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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