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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一煤厂一女二嫁 三年官司终还公道
作者:李堂平等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点击数5393  更新时间:2009/1/19 13:55:18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admin

 《重庆法制报》2005年12月7日讯(记者 李堂平 廖娜)四川宣汉县一煤厂无力经营,卖给开县一老板后,之后发现其合伙人出的买价更高便又卖给了其合伙人。第一买家当即将其告上法院,几经周折。日前这一官司终审尘埃落定,原告段吉祥高兴地说:“还是人民法院还了我公道啊!”
      无力经营 卖掉煤厂
   四川省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始建于1995年,是该县残联与严平贤等人合伙开办。2000年宣汉县残联退伙,该厂便由严平贤与严肃、陈红光、严志远、严东梅等人合伙开采经营。2003年,由于法人严平贤年老体弱、其他合伙人均在各自单位上班,该厂无力继续开办。鉴于此,严平贤等合伙人多次讨论决定将该厂矿井、井内外设施、设备、厂房、煤坪、煤库以及开采经营权进行一次性转让。
   重庆市开县谭家乡场上的段吉祥在2003年9月16日与该矿协商签定《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承包合同》,经双方反复磋商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了《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转让合同》,合同约定:
   一是转让时间及性质为本合同签定之日为转让之时,其性质为一次性转让,及甲方(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将矿井及资源的开采、经营权和其他所属权,现有固定资产(含水、电、路、井筒、厂房、设施、设备)和开采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相关资料等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段吉祥),转让后其权属永远归乙方所有。
   二是转让金为332.80万元,给付方式为2003年10月10日前乙方给付甲方20万元作为定金,甲方办、换、变更完善开采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于2003年11月底前必须交付乙方后付清余款(扣除定金),同时双方全面交接完毕,乙方行使其一切权利。同时约定上述办、换及变更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及其他资料由甲方负责办、换及变更,其费用由甲方自理,其他资料含复产通知书,技改批文,设计资料以及图纸必须于2003年12月30日前如数办理完善,并保证乙方即日正常动工,开采、经营。
   该合同对双方转让前、后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违约责任约定为50万元,由违约方付给缔约方外,另承担其相应的经济损失。该合同还表明所有条款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签章生效,自觉履行,永不反悔。
   2003年10月11日,段吉祥将20万元定金给付给甲方宣汉县河坝乡社会福利煤厂,对方出据了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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