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车祸后未及时报警致现场破坏 法院判决:机动车主全额赔偿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张 燕 点击数:1946 更新时间:2008/8/2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车祸后未及时报警致现场破坏 法院判决:机动车主全额赔偿〗的最新评论:

       本报讯 机动车致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主进行赔偿。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17日,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金港大道西塘路口时,与丁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致孙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分析认为:事发后,丁某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且未及时报警,致使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并构成伤残。2008年3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受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该认定书中陈述的事实可予认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丁某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且未及时报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事故事实的无法查证丁某负有直接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现丁某未能举证证明孙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2123.20元。一审宣判后,丁某已提出上诉。
         (张 燕 华锡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