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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权与“长官”脱钩是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龙继辉 点击数:110421 更新时间:2016/1/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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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官裁判权与“长官”脱钩是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龙继辉

         2015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完善司法责任制等4项改革第二批11个试点省区市将选择好试点地方、抓好组织实施,其他省区市将抓紧做好准备,年内开展试点。根据改革试点政策建立的新型法院,在审判团队的运行上,谁办案谁裁判谁签发法律文书,不再像以往由庭长院长来签发。(1月2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法院的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风向标”作用。新型法院的建立之所以被寄予厚望,就是因为裁判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那种由庭长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的历史“怪胎”将“寿终正寝”,谁办案谁裁判谁签发法律文书的模式将成为唯一的“正道”。此举必将大大提高法律文书的含金量,法院的公信力就会水涨船高地提高。

        过去,法院裁判文书是以庭长院长签发作为生效要件,深深地打上了行政负责制的“烙印”。按理说,这种体制应该更能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毕竟,能当领导,虽不说有三头六臂,至少也有过人之处,扶不起的阿斗式的领导毕竟只是极少数。不过,领导的长处在于行政管理的驾轻就熟,而签发裁判文书是一项“技术活”,与“长官(庭长院长)”的级别不是正比例关系。“术业有专攻”。行政管理技高一筹的领导,签发法律文书不一定就擅长。即使领导审案水平也高,也不可能是件件案子都精通的“万金油”。由审案法官签发裁判文书就能扬长避短,发挥法官的专业特长优势。

        原有法律文书的“出炉”,要经过法官审理和庭长院长签发两个互相脱节的环节,通俗一点就是“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这种裁判方式必然导致审案法官裁判权无用武之地,庭长院长又因不熟悉案情,“轻而易举”就会判些“糊涂案”。更为可怕的是,一但庭长院长心术不正,冤假错案就可能“防不胜防”。以前出现的冤假错案大抵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堂而皇之”地“诞生”的。

        这种裁判“惯例”的“异军突起”,使得司法追责成为“真空地带”。如果追究审案法官的责任,审案法官则会“振振有词”地说:“这不是我判的,冤假错案与我有何相干呢?”如果追究庭长院长的责任,庭长院长也会觉得比窦娥还冤,“我没审案,判错了,岂不是情有可原?”“神仙打仗,凡人遭殃”,追责时审案法官和庭长院长轻松“过关”,受到伤害的当然就是当事人这个“冤大头”。所以,即使出现了冤假错案,审案法官和庭长院长都可能“不屑”吸取教训,以至于裁判文书的质量每况愈下,冤假错案成为无法避免的“新常态”。当然,最大的伤害还是法治中国被践踏。

        因此,法官裁判权与“长官(庭长院长)”脱钩是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新型法院的建立,让审案法官有了“生杀予夺”的裁判大权。同时,司法责任也全部“发包”给了审案法官。为免予追责,法官都会沉下心来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练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这样的裁判机制,法律文书的质量怎能不“芝麻开花——节节高”呢?

        新兴法院的建立需要多管齐下。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品行良好的法官队伍。鼓励法官不断进修,让“活到老,学到老”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面向全社会选拔高素质的法官。比如,从社会上选拔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办案技巧的律师担任法官。二要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谁审案谁判案谁负责的“三谁”机制,终身追责,让责任追究的“紧箍咒”成为倒逼办案法官狠抓办案质量的不竭“动力”。三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决不能让办案法官成为领导干部的“代言人”,否则,新型法院仍是换汤不换药的“面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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