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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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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管对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邹阳 点击数:13850 更新时间:2014/11/2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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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管对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最新评论:

    梁平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邹阳                       

     

    当前,科技高度发展,信息化、网络化已融入人类生活,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方式,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力度,改善我们的工作方式,让我们享受到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管理便捷。笔者结合自身所学和工作经验,从如何确保底数清、使监管到位的这一个方面,浅谈执行取保候审监管对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几点想法

    一、当前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监管的管理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各部门对取保候审采取的管理,主要是依托自身职能,立足于自身需要,建立台账实现管理,但在整个公安系统的协调上仍存在不足,因人的管理不善或者责任缺失等带来管理缺位,不可避免的会带来诸多问题。其中,案件底数不清、人员底数不清、保证金底数不清就是直接导致的问题,也是今年公安部组织专项工作的目标之一和整改各项问题的前提。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的前提下才能将问题找得准、原因剖析深、整改措施实,之后才能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提高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打击犯罪能力和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能力,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主要问题就是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不到位。如A县公安机关所决定的取保候审人员户籍地在B县,A县需通知B县执行监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检法等机关决定或异地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人员的执行监管问题上,还存在诸多漏洞。使用传统方式管理,不管是未寄出或未收到执行通知书,都可能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监管,导致诉讼不到案,不能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司法机关带来不良的社会负面执法后果。

    二、建议和对策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管对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现有的取保候审管理方法要将各部门、各系统联合起来,统一管理,具有太大难度,有效利用当前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化、网络化的科技成果,才能减低管理难度,形成前后制衡、统一管理、密不可分的一体化管理程序。按照如图所示模型,就本文讨论范畴而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执行共三种情况。

    一是本地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人员的信息流转。在这个管理系统中,法制部门从源头上控制本地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取保候审人员,及时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录入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流转到治安部门,由治安部门负责督促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取保候审人员做好执行监管。同时,系统将信息流转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根据流转名单做好限制出境等工作。对取保候审人员中的拘留转取保、逮捕转取保的,由看守所负责核对出所记录,流转相关信息。

    二是异地公安机关决定人员的信息流转。在当前的工作机制中,取保候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但在异地执行中,存在信息不畅、可能遗漏等问题,公安网联通整个公安系统,因此,可有效利用公安网将各地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人员用同一个系统管理起来。由公安部研发,建立跨省市的执行取保候审监管对象系统平台,人员数据可以与现有执法办案等系统数据实现共享,具体操作上采用“同一数据库”方式。网上执行监管对象信息流转方法同第一类,避免问题产生,确保该类执行监管的取保候审人员无一遗漏。

    三是检法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信息流转。取保候审除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外,还有检法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检法等司法部门决定的取保候审人员,由治安部门牵头明确并及时录入系统,各派出所在系统中确认并完善监管执行流程后及时录入监管工作对象系统,落实监管措施。同时,信息应流转到出入境、看守所等部门,出入境根据信息做好限制出境,看守所及时核对出所记录,流转相关信息。

        通过这样一个前后链接、互相监督的系统设计,促使各个单位强化管理。而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局限于只建设取保候审的单一管理系统,可将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一并纳入系统管理,并依托现有的执法办案系统数据库,使用数据库共享技术,一方面避免数据重复录入,给工作带来负担,另一方面实现整个公安机关的系统化、全面化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案件底数不清、人员底数不清、保证金底数不清的问题,为规范取保候审以及所有执法办案程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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