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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法院复查临时性强奸案
文章来源:武汉晚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武晚 点击数:14316 更新时间:2009/1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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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湖州市法院复查临时性强奸案〗的最新评论:


          网友“临时性表达不满”临时性≠从轻判定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南浔区协警强奸案”正式开始调卷审查。

        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对被告人邱某、蔡某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3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判决中的用词“临时性即意犯罪”引起网友集体不满,“临时性”一词也在网上迅速走红。

        10月31日,湖州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目前已正式启动审查程序。

    [新闻事件]

    一宗强奸案引网络关注

        今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近日,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

        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一出,立刻遭到了一部分网友的质疑——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

    [网络声音]

    网友“临时性表达不满”

        而在网络上,“临时性+动词”这样的语法结构在这几天里迅速流行起来,成为了继“躲猫猫”、“俯卧撑”、“70码”之后的又一网络热词。

        不少网友用“临时性……”造句,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关注和调侃。比如网友“关心是潮流”留言说:“我临时性地上了一会儿网,留了一点点言,临时性地选择退出。这世界什么都缺,就是从来不缺借口。”网友“断了尾巴的壁虎”则直言自己“临时性表达不满”。

    [专家解读]

    临时性≠从轻判定

        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的陈叶律师称,“临时性犯罪”又称“临时起意”,在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问题时,确实会涉及判定这起犯罪行为是属于有预谋的犯罪还是临时起意的犯罪,前者主观恶性程度更大;但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因为其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就在定罪量刑方面从轻判定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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