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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制早报》记者齐崇淮获刑四年
文章来源:黎雄兵的博客 法讯网作者:黎雄兵 点击数:1835 更新时间:2008/7/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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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法制早报》记者齐崇淮获刑四年〗的最新评论:

      因山东滕州市委豪华办公大楼照片曝光事件被捕的原法制早报记者齐崇怀, 2008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滕州法院开庭受审,至当天晚上9时30分庭审结束,法庭最后当庭宣判齐崇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齐崇淮,又名齐崇怀,98年至06年6月,先后任山东工人报记者、人民公安报山东记者站记者编辑、中国安全生产报山东记者站站长。06年6月26日,正式受聘法制早报,任事业发展部山东部主任,并受聘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观察》、湖南经视《法制周报》及《南风窗》等报刊杂志特约记者。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仗义执言,针砭时弊,揭露官场腐败,维护公民权利。

      2007年4月28日,中纪委、审计署、建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各地违规建造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2007年6月14日,滕州市委豪华大楼照片惊现新华网等各大网络,反响强烈。随后,与豪华大楼网帖相关的网友“白展堂”“qichonghuai”先后被滕州警方以“涉嫌经济问题”抓捕。“qichonghuai”即本案记者齐崇淮。

    回避申请被驳回

      上午9时庭审开始,当审判长李体申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时,被告人齐崇淮当即提出申请,要求公诉人席上的女检察员刘玲回避。“理由是她第一次提讯我时,开口就对我进行无端漫骂侮辱和人身攻击,我认为她不能公正处理本案”齐崇淮这样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齐崇淮的回避理由不能成立,经滕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驳回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庭审继续进行。

    休庭期间法警施暴

      上午的庭审于12时结束,因齐崇淮欲回头招呼安慰旁听席上悲伤而泣的妻子,被看守法警迅即强行拖出了法庭,齐崇淮对法警的粗暴动作进行抗议。数名法警架着齐崇淮从楼梯口离去,齐崇淮的抗议声伴随法警们的怒吼声渐渐远离开法庭。

      下午12时30分庭审开始时,在辩护律师的询问下,齐崇淮这样向法庭描述自己被强行拖出法庭后遭受的暴力殴打:“两名法警把我按倒在地板上,将我的头朝地板猛烈撞击,连续六次!我头部疼痛难忍,不知能否顺利走完下午的庭审。两位殴打我的法警警号是375366和375365。”

      上午的庭审中,针对侦查期间齐崇淮遭受的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已经提出了强烈抗议。面对法庭审判期间再次出现的法警殴打被告人的暴行,辩护律师措辞激烈几乎愤怒起来的发言最终被审判长打断。

    立案决定书无文号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齐崇淮在2005年底至2007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假冒记者身份以撰写负面文章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相要挟,向荷泽市委宣传部、郓城县公安局、肥城市公安局、滕州市城管局、济阳县城管局、阳谷县烟草专卖局、鱼台县委宣传部等多个党政机关部门诈骗、勒索钱财。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对公权力部门的新闻监督而遭受打压构陷的事件,而根本不是所谓的诈骗或勒索犯罪。针对辩护律师关于案件中无一受害党政机关主动报案,滕州公安局凭何依据主动介入该案并以敲诈勒索犯罪查处的质疑,滕州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解释为“我局在工作中发现”。

      更为蹊跷的是,作为须经严格审批的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2007年6月24日滕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齐崇怀以招摇撞骗罪批准刑事立案时,连基本的文书字号都没有,而是空白号“滕公刑立字[2007] 号”。

    证人无一出庭

      检察机关用于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三十多位证人证言,如滕州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赵曰祥、滕州城管局梁兴启副局长、郓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闫金石、诸城市宣传部张建平副部长、诸城市贸易局周洪荣书记、济阳县宣传部新闻科长刘军、阳谷烟草专卖局陈亮亭局长、鱼台县委宣传部新闻科长张东国、汶上县县委宣传部李同彬部长、杨奉明科长和经贸局郭中飞副局长、新泰市新汶镇副书记范明起、宣传干事杨洪山、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副书记赵嵩以及东省交警总队宣传科长赵金虎、政治部主任、肥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以及等等。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须出席法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是,本案中哪怕是一位证人也未能出席法庭接受质证。虽然早在开庭之前,辩护律师已经特别就检方证人出庭问题提出了书面要求,今天的开庭中检察机关仍对此未作任何解释,。

    一旦采访,就脱不了身

      “一旦去采访了负面新闻,就休想脱身,甚至拒绝对方钱财时,面临威胁的是我们自己。”被告人在陈述2007年1月济阳县城管局执法打死人恶性事件时这样向法庭倾吐苦衷。

      2007年1月,被告人齐崇淮与同伴调查采访完济阳城管执法打死人事件后,写出了报道文章《山东蛮狠城管打死店主》。济阳方面的宣传部门和政府官员带上钱款,三赴济南找到被告人的住地和工作场所,要求撤销稿件不对外发表,均被被告人严厉词拒绝。最后,济阳官员门事实誓不罢休,通过组织渠道请求济南市委宣传部的一位凌姓常务副部长出面说情,并告戒:“钱一定要收下,否则你们会有麻烦的!这点钱都不敢收,怎么在济南混呢?!”撂下两个信封就扬长而去。

      “那时的感觉,我有一种不收下他们钱会被谋杀掉的恐惧!虽然仅只是2000元。”被告人面对本案中这种新闻灭火潜规则一脸的无可奈何,“现在倒好,我们被指控为对他们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被敲诈,还需有关系

      检察机关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中,有些被害人居然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通过找到被告人的朋友中间引推荐,才得以跨越门槛有资格“被敲诈”。

      2007年4月被告人采访调查肥城市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处理过程,肥城市交警部门想“灭火”阻止齐崇淮采访发稿件,被拒绝。齐回家到济南后,肥城交警大队的干警们居然四处寻求渠道和关系,最后得知省交警总队宣传科的赵金虎科长与被告人齐崇淮熟识是老朋友,于是通过赵金虎将被告人约出来进餐,这样肥城市交警大队的干警才得以有机会接触到齐崇淮。在这种短兵相接无处遁形的窘况下,以弥补同伴共同采访的差旅费用支出名义收下了肥城市交警大队4000元。

      就这些,构成了齐崇淮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事实。

      法庭宣判时,齐崇淮没有当即决定是否上诉,表示将在上诉期内经过考虑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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