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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客车承包经营与吉学辅25年的沉冤
文章来源:中国民声网 法讯网作者:云南好汉 点击数:1870 更新时间:2009/4/2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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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客车承包经营与吉学辅25年的沉冤〗的最新评论:

      经过公证的车辆承包经营活动与犯罪的关系有多大?在今天看来,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不是神经病就是无聊透顶,既然是经过公证的承包经营,与犯罪行为实在没有任何关系。

      凡是法律许可的行为才能通过公证处公证,公证了的车辆承包经营行为当然无罪。25年前,把班车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吉学辅是这样认为的。2009年的今天,他依然这样认为并为此追求司法公证。

      可是,云南陆良县工商局导演了一场从1984年开始到今天也没有谢幕的丑剧,他们以“投机倒把罪”抢走了吉学辅的客车,法院按照工商局的思路判处了吉学辅两年有期徒刑,虽然后来改判其无罪,可由此给吉学辅带来的严重伤害却没有得到了结。

    云南:客车承包经营与吉学辅25年的沉冤

      不经意间,以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年,在农村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日新月异的进程中,对于云南省陆良县华侨农场的退休老人吉学辅来说,到今年已经沉冤了25年,1984年就人为制造出的冤案,到现在都看不见彻底纠正的那天。

      土地都可以承包经营,其他的还有什么不可以承包的呢?作为云南第一个购买客车经营的吉学辅因为把客车承包给他人营业,尽管承包合同经过了公证,但是,等待他的先是客车被陆良县工商局抢走,后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虽然法院后来判决吉学辅无罪,可无罪之后的吉学辅却在讨要客车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上等了二十多年。

    因为承包而获罪的“云南客运第一人”

      只要和客运公司联手,买辆客车投入城乡客运,在今天看来是那么简单。

      将历史往前推回三十年,在土地刚刚承包到户之后,个体客运对于当时的形势来说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吉学辅在1984年购买客车经营的行为居然成为了云南媒体争抢的重头新闻,因为这是云南第一个买客车投入城乡运输市场的第一个人,是云南改革开放的缩影之一。

      我们把镜头退回1984年,看看云南客运第一人是如何诞生的。

      1984年,从部队退伍回来的吉学辅受到了土地承包到户的启发,决定身体力行响应国家改革政策,办理停薪留职之后,立即贷款,经过层层审批,购买了一张40座的解放牌客车。

      农民购买客车经营,对于刚完成土地第一轮承包经营之后不久的云南来说,无异于是一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情。当吉学辅把客车开出来的那天,锣鼓和大红花为他送行,云南五家媒体以“云南客运第一人”的标题来报道这一新鲜事物的出现。

      当然,由于是云南客运市场第一次有个体出现的缘故,吉学辅的客车投入市场运营之后,生意出奇的好,九个月之后,所有的贷款偿还清了,还余下了几万元的存款。之后,吉学辅便成为向公益事业捐款的万元户。

      成为“云南客运第一人”的吉学辅在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并没有一帆风顺走下去,长期以来形成的慢性肠炎折磨着他,有时候在客运的路途中也痛得死去活来,为了来来往往旅客的安全,吉学辅选择了走承包经营的路。当时,除了土地承包是大张旗鼓的国家行为之外,其他方面的承包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稀奇事,他通过有关部门咨询之后确定承包,人家说,只要能够通过公证处作过公证的承包,就说明这样的承包关系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于是,吉学辅在1985年8月14日把客车承包给高炳生经营,高炳生每年给他上缴承包金18000元,承包时间为三年。为了保障承包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高炳生还委托他人和吉学辅到了陆良县公证处办理了承包合同公证。

      吉学辅自己贷款买来的客车,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独自经营。当吉学辅因为身体的原因需要将客车经营权承包出去的时候,陆良县三岔河工商所当时的所长跳了出来,在关于吉学辅客车的承包经营上横加干涉,致使吉学辅他们第一次的公证没有得到通过,最后是再次修改了合同内容才得到了公证处的公证。

      云南第一辆个体客运车辆以吉学辅承包给高炳生告了一个段落,但吉学辅和陆良县工商局个别领导却结下了不可调和的“梁子”,三岔河工商所的领导在干涉合同公证失败之后,来到了吉学辅的家里,把承包合同、公证书和营业执照拿走了。尔后,吉学辅和高炳生的日子一天也不得安宁,陆良县工商局从修理厂私自开走了高炳生开来保养的客车,其插手合法的客运经营行为,理所当然引起了吉学辅他们的强烈反对,工商局却一意孤行定性了他们的客车承包行为为“投机倒把”,1987年,曲靖地区中级法院确认吉学辅承包客车给高炳生经营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一场效仿土地承包到户的客车承包经营行为以吉学辅被送进监狱而告终,吉学辅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把客车承包给高炳生经营,他们两个的行为是承包关系还是投机倒把,法院在判处吉学辅两年有期徒刑上是否站得住脚跟,从1986年以来,吉学辅一直为此抗争着!

    没有割掉尾巴的无罪改判

      从受到云南有关部门表彰的“客运第一人”到罪犯,戏剧性的角色改变只是在吉学辅的身上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

      1985年7月,当陆良县工商局一意孤行要把吉学辅承包客车给高炳生经营的行为定格为投机倒把之后,当地派出所紧密配合,把他押送到派出所连续审问了四天,为了保命,吉学辅说:在我结肠炎发作还遭受没有休止的审讯下,我答应了他们。承认车子是出售给高炳生的,但同时我也要求对方答应我三个条件:一是马上放我回家,二是不接受刑事处分,三是把车子返还给我。

      暂时得到自由的吉学辅请求工商局归还他的车辆,工商局却在车辆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强行将属于个体购买的客车处理给一个名叫梁家飞的人了。紧接着,陆良县工商局认定吉学辅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的罪行最终得到了陆良县法院的确认。1987年1月23日,云南客运第一人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结果收场。

      曲靖地区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说:吉学辅在1984年10月26日以34000多元的价格购买客车从事个体客运,经营到1985年7月15日,以60000元的价格倒卖给高炳生,吉学辅非法牟利21000多元。吉学辅无视国家法律,倒卖汽车,牟取暴利,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是正确的。

      “云南客运第一人”发家致富的梦想立即昙花一现,进入监狱接受改造成为了吉学辅唯一的选择。不过,对于自己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客车承包经营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这是他说什么也难以接受的。

      于是,在监狱中采取各种措施自杀均以失败告终的吉学辅把所有的时间都投身到控告和申诉上,功夫不负有心人,1988年11月18日,吉学辅在刑满释放之后,云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新的判决:吉学辅违反工商行政法规,倒卖汽车,牟取暴利,其行为还是构成投机倒把罪。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及审判前工商机关已没收牟利部分并罚款处理,可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分。

      一个原本与投机倒把风马牛不相及的合同经营,吉学辅得到的下场仅仅是刑满释放之后的“免于刑事处分”,丝毫不理会迟来的“恩惠”的吉学辅依然走在不屈不挠的控告申诉上。斗转星移,云南省高级法院在吉学辅出狱七年之后再次下达了新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1995年3月20日下达的判决书中说:吉学辅从事个体客运,经营几个月后,由于身体欠佳,无力再经营,打算将车出售,因有违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故以承包的形式将车卖给高炳生。吉学辅的行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但鉴于此案的具体情节未构成犯罪,原判以投机倒把罪对吉学辅定性不当,应予改判。撤销1988年的判决,对吉学辅宣判无罪。

      吉学辅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哪条哪款,这个判决虽然判处吉学辅无罪,但从源头上根本没有清楚,含混不清的说法为吉学辅彻底讨还公道依然留下了扯不断理还乱的阵局。

      既然无罪了,吉学辅也有理直气壮诉求陆良县工商局返还他的客车和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的权利。2001年5月18日,陆良县工商局收到了吉学辅的赔偿请求,吉学辅要求这家工商局赔偿客车一辆,恢复其营运的权利,并承担客车被非法扣押而带来的损失,对造成了错案坐牢两年并由此带来的十六年申诉所带来的一切精神和物质损失。

      法院虽然判处你无罪,但在判决中白纸黑字认定你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啊!陆良县工商局轻描淡写地决定对吉学辅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后来,就吉学辅控告陆良县工商局一案,曲靖地区中级法院在2001年12月11日中重复了他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判无罪中的判决书中陈述的老话:吉学辅1985年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倒卖汽车的事实是经法院判决生效认定的事实,《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法不适用于1985年发生的事。并且,《赔偿法》规定赔偿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陆良县工商局的这一行政行为并未确认为违法,吉学辅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云南省高院一边在改判吉学辅无罪,一边又在确认吉学辅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他为什么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具体违反了什么样的条款,法院一笔带过,藕断丝连的无罪判决为吉学辅追求司法公证留下了割不断的尾巴。

    人民日报的关注说明什么

      从吉学辅到法律人士,从云南的媒体到中共中央的机关报,都在呼吁法院应该从再次判决中割掉强加在吉学辅身上的尾巴,只有解决掉其如何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问题,才能说明公证司法的阳光照耀在吉学辅的身上。

      吉学辅把客车承包给高炳生经营,合同经过了公证,客车没有过户,依然是原车主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认定吉学辅在倒卖汽车实在牵强附会了;从陆良县法院到云南省高级法院,在吉学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上含糊其辞,法院自己也讲不清楚,也就谈不上服众了;吉学辅在申诉书和法庭辩论中多次提出,陆良县工商局把他的汽车从修理厂擅自开走,也不给予任何抵押或没收手续,擅自决定把车子卖给他人,并且还把属于吉学辅所有的营业执照和客车户口转移给他人,这些文字在判决中居然没有一个字的体现……

      法院没有回答吉学辅的这些问题,倒是人民日报的记者从内参和公开报道上,都呼吁法院应该实事求是对待吉学辅的遭遇,可惜这些呼吁都是写在纸上落实不到行动上。

      2004年9月,人民日报云南记者站一记者给时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牛绍尧专题汇报吉学辅沉冤20年的遭遇。汇报中说:在2002年12月,我到云南工作时,报社领导就交代了我这件事,让我帮助这位农民。人民日报在2003年12月发了内参,最高法院当时给予了一点关注。但是至今,尽管本站也给高院领导致过函,但高院具体办事人员仍然在拖延,对当事人冷漠。

      牛绍尧副主任在人民日报记者的来信上作出了批示,要求云南省高级法院实事求是妥善处理此案。可在落实牛绍尧的批示上,有关部门还是按兵不动。

      2005年1月25日,人民日报以《云南一农民20年数百次伸冤无结果,有关部门至今不理不睬》为题再次发表了内参,这份内参呼吁法院要在吉学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情节上予以解释,对吉学辅的客车被工商局没收变卖的行为进行认定。

      可惜,这份内参依然没有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

      内参起不到监督效果,人民日报只有采取公开监督的形式为吉学辅呼吁。2005年1月24日,人民日报以《曲靖农民吉学辅:20年损失谁赔我》为题,在第六版刊登报道。报道上直言不讳地说:云南省高院不理会,原因是“忙不过来”。虽经省人大督办,至今仍无结果。

      “把我的车抢去卖了,又把我关进监狱,难道就没有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吗?”仰望苍天的吉学辅从1985年苦苦申诉到了2009年,从黑发告到了白发,家庭破裂了,在居无定所中写了上千份诉状,上百次辗转于北京和昆明上访,吉学辅得到的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下场,可司法公证的阳光至今还没有出现。

      合法的车辆经营承包,25年的冤屈,无罪的吉学辅还在要求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判决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实事求是给牛绍尧等领导的批示,是人民日报内参和公开报道的核心,也是吉学辅25年来的诉求,更是正确处理吉学辅“投机倒把”案件的先决条件。

    公证处公证的承包行为为什么会有罪?

      合法经营的客车被抢走,无罪改判居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沉冤25年,无罪判决拖着了一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尾巴!

      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应该得到赔偿了断。

      ……

      有错必纠,不要让这个已经为了司法公证申诉了25年的老人再次等得太久。 25年以来,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发生在25年前的冤假错案,在今天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的大好环境下,还会被拖延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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