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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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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为职工贷款担保无效 巫山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许世雄 点击数:12850 更新时间:2006/9/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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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机关为职工贷款担保无效 巫山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最新评论:

       重庆法制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近日,巫山县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谭某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巫山支行借款35625.94元及利息1450.89元;被告邹某与被告巫山县某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11月15日,谭某(原巫山县某局副局长,现被判入狱)向中国建设银行巫山县支行借款4万元用于在单位购房(实际未在单位购房),并出具了与单位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双方约定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贷款担保人为其当时所在单位巫山县某局。

        2005年,谭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捕,未能按期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同年12月19日,巫山支行将谭某及其前妻邹某和巫山县某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邹某辩称,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为,本人并不知情,我与谭离婚时,他也没有提出有这笔债务,且我们夫妻长期感情不和,经济上多年来实行的是AA制,我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巫山法院审理认为,巫山县某局属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其与谭某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无效;巫山县某局明知谭某并未在本单位购房,仍与其签订《购房贷款担保协议》,有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谭某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系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谭与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被告邹某“我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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