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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县经侦大队侦办涉众型集资诈骗犯罪的工作方法
作者:微经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840  更新时间:2011/3/3 10:18: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近年,涉众型集资诈骗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危害十分严重。本文通过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着力揭示侦办此类案件的手段与方法,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经济犯罪。
  一、我县集资诈骗案件特点分析
  1、涉案金额大。集资诈骗案中,涉案金额一般在数百万至数千万之间,数额巨大,且在缴赃时多被嫌疑人挥霍一空。
  2、高额的利息。犯罪嫌疑人多是许诺高额利息,并按时还本付息,打造良好信誉,吸引公众把更多的资金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3分至1角不等甚至更高的利息,吸收到巨额的公众资金,在如此高的利息的驱动下,使资金链得以维持。
  3、案件潜伏期长,追赃困难。集资诈骗案件由于高额利息的原因,比较容易吸引到大笔的短期借款,所以资金链得以长时间维持。案发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资金链断裂引发,而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背负高额的债务,追赃困难重重。
  4、披覆合法外衣,掩饰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多以其自主经营的“公司”为幌子,不惜亏本使自己的“公司”制造出效益良好的假象,使得受害群众到实地考察仍被迷惑,而充分信任犯罪嫌疑人。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成因
  1、监管、打击机制缺陷。目前,对于金融秩序的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民间高息借贷虽然达到追诉标准,但由于没有案发,进入不了刑事侦查的视野;而监管部门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 但实践中未能严格履行对经济活动的监控管理职责,待到案发时,往往已经达到不可挽回的境地。
  2、民间借款有待规范。“民间借款”形式出现是集资诈骗的“温床”,也是其存在的群众基础,尤其是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民间闲散资金的大量留存,民间短期拆解大笔资金大量现象时有发生。正是由于拆解现象的普遍存在,群众对高息借款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以至民间借贷处于无序的状态中,等到案发时,已经完全失控,损失的巨额资金无法挽回。
  3、民众投资意识缺乏,法律观念淡薄。近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人民群众手里更是聚集了大量财富,但国家为降温经济、打压房价等出台了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使得股市、基金、房地产、银行储蓄等一般性的投资理财收益出现了风险,这在客观上也为集资诈骗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客观条件。在超高利息的驱使下,部分群众为了追求短期的利润,无视风险,进行巨额投资,最终成为受害者。
三、侦办集资诈骗案件的工作步骤
  1、维稳是处置集资诈骗案件的首要工作。由于集资诈骗案件的涉众性特点,维稳问题与其如影相随。处置不当,往往伴随着群访、闹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所以如何维护好社会稳定就成了处置该类案件的重点。首先,摸清底数。案发后,对于涉案的单位、群众、资金等,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迅速对涉案的人员的结构、年龄,企业的背景等情况进行排查,根据不同的结构作出对应处置方案。其次,依靠单位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化解不稳定因素。案发后,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公安机关、党委政府汇报,获得上级的支持,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多途径干预事件,多渠道化解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扩大。第三,及时做好群众接待工作。要主动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善于聆听上当群众的需求,做好情绪引导,向群众讲明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获取群众对办案的接受、理解和支持,能够从根本上化解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2、依法做好案件侦办工作。1)准确定性。准确定性,选取合适的罪名开展侦查,为全案的侦办起到方向性的作用。2)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对案件犯罪活动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要及时获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处的存款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使用非法所得的款项购置的财产、成员名册等犯罪证据。另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注意问清相关物证、书证存放的具体地点和位置,根据其供述,再对有关场所进行搜查。同时,在讯问中还应注意利用搜查所获取的书证、物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3)核查账册,查清涉案资金流以及数额。从调查与犯罪有关的资金往来账目入手,选择突破口。通过聘请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涉案的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证涉案金额。
  3、全力追赃,尽力挽回受害人损失。集资案件中受害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损失严重。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以防被其转移、隐匿或被受害人私自进行哄抢。同时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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