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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动手,致人轻伤赔偿近万元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536  更新时间:2016/7/8 9:33:07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 刘乾)胡女士前往被告方某家询问棉花采摘及盛装种棉袋子的清理情况,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方某将胡女士打伤。胡女士以健康权纠纷将方某告上法院,经新疆哈密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胡女士各项损失9854.4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在哈密市大泉湾乡黄芦岗村被告方某家门口,原告胡女士与被告方某因棉花收购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胡女士与被告方某及家人发生撕扯,将胡女士打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及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6678元。原告胡女士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陪护。后经哈密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胡女士为轻微伤。

    案件审理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胡女士与被告方某因棉花收购发生口角后,均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撕扯。致胡女士受伤住院。但双方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侵害行为,被告方某应对原告胡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该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合计12318元。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9854.4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胡女士各项损失98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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