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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大代表黄茂华敢藐视法律的胆量从何而来?
文章来源:法制传媒网 法讯网作者:焦永锋 点击数:13288 更新时间:2012/2/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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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宜宾市人大代表黄茂华敢藐视法律的胆量从何而来?〗的最新评论:

     

           试问人大代表黄茂华:法院判决书是不是废纸?
                         事发四川宜宾,判决生效一年多不能执行

                                         法制传媒网 焦永锋

        “大家选我当人大代表就是信任我。既然大家把票投给了我,我就要认认真真地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要对得起大家投给我的选票!”11月12日,面对四川宜宾日报记者的采访,黄茂华(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说出了自己对人大代表的认识。

        作为两届人大代表,黄茂华已记不清自己到底提了多少建议和议案,“凡是人大代表想到的和提出的建议,我们政府都在做,这是最令人振奋的。”黄茂华说,作为人大代表,要站在自己了解的民情基础上提出建议,这样才不愧对人大代表的身份。

        上面两段话摘自《宜宾日报》,记者弄不清作为人大代表的黄茂华说这番话的目的和用意,也更不明白一个法院生效判决书也不放在眼里的他,怎么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说了这么多“脸上贴金”的话来。

        2007年4月27日下午14时许,罗付洪驾驶自有的两轮摩托车搭载罗金玫、邹少兵、徐钢从长宁县往竹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长)大(井)路路段时,在超越前方由杨华江驾驶的大货车时,与对面驶来的由罗斌驾驶的客车(法定车主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公司)相撞后倒地,随后又被杨华江驾驶的货车碾压,造成罗付洪、邹少兵、徐钢和罗金玫四人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付洪因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弯道超车、跨越中心单线行驶,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和后座搭乘未成年人等承担主要责任,杨华江因驾驶严重超吨车辆上路行驶和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罗斌、邹少兵、徐钢、罗金玫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中华财保宜宾支公司向长宁县交警部门缴纳了事故预赔款4万元,罗朋理、杨自容、李永芳(罗付洪的父母和妻子)在交警部门领导预赔款1万元。

        2007年7月,邹少兵的父亲邹永贵、母亲程世珍,儿子邹敏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7)翠屏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后邹永贵、程世珍、邹敏、李永芳、罗朋理、杨自容、中华财保宜宾公司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宜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

        邹永贵、程世珍、邹敏不服,于2008年11月11日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8月17日,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川民申字第231号民事裁定,指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该院在2010年7月7日, 做出了(2010)宜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在邹少兵的继承人应获得死亡赔偿上,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公司应承担104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千元、抚养费2859元。

        同时第七条还明确判令“宜宾市川交商贸有限公司(货车所属公司)、陈良果、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公司、李永芳、罗朋理、杨自容对邹永贵、程世珍、邹敏的赔偿款119008元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李永芳、罗朋理、杨自容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款项均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很多个十天已经过去了,已经过了一年又六个月,可是邹永贵、程世珍、邹敏至今没有拿到他们应得的赔偿款。

        记者日前去法院了解该案的执行情况时,被法院的工作过人员推来推去,始终没有弄清执行不下去的原因。不过在此期间得知“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茂华是市人大代表”,也许这才是此案执行不了的原因所在。

        就在记者调查结束之际,意外地看到了宜宾日报上《“要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访市人大代表、宜宾市戎宸运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茂华》这篇文章,不知道是对这份生效判决书一年多来执行不了的挑战还是讽刺。

        宜宾市人大代表黄茂华敢藐视法律的胆量从何而来?主要是宜宾市委和四川省委主要领导在纵容她,所谓官官相护,民不聊生,这是真实的写照!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宜宾市委和四川省委的相关领导你们还是下岗算了,群众的呼声你们真的就听不进去吗?这么简单一起赔偿案件怎么就在你们那里无法执行呢?让老百姓以后怎么看待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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