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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不就就是故意杀人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3517 更新时间:2011/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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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不就就是故意杀人吗?〗的最新评论:

                 特约撰稿人 莫清华

        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近日,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扰乱市场,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为,务必依法严惩,公开审判,营造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4月29日,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依法严厉惩处了涉案的14名犯罪分子,其中,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以上判决,比起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可以说是“从重判决”了。但是,我看,这个判决的打击力度还不够。这也难怪,先行行法律框架中,就没有给法官更严厉打击的刑律条文根据

        人们总是指责不良厂家商家道德沦丧。年年出事年年打击,年年打击年年出事,食品安全的事,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恶性循环。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重典——缺乏严厉打击的法律。

         食品伪劣产品不同于其他伪劣产品,食品中的伪劣产品,往往危及人民健康乃至生命。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应该专门立法打击。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不就是谋财害命吗?不就是就是故意杀人吗?我们平头百姓不明白,为什么不以死刑问罪?

        我们平头百姓不明白,对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有害食品的打击,为什么总是手下留情?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的条款,或者是《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对不良企业和不良商家来说,有何威慑性?

        以打黑著称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全国两会上措辞强烈地指出:有毒食品危害猛于黑恶势力!王局长据此建议,应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严惩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诚哉斯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不罚他倾家荡产,何以儆效尤?

        我认为,为治理食品安全乱象,“营造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必须提倡用重典。只有让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十分小心,在重典面前,首先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才有保证。

        我们本土也还缺乏“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国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非常重的,较重的处罚可以减少企业违法投机行为。如2007年美国联邦法院对隐瞒了其生产的止痛药盐酸羟考酮控释片的成瘾性的美国普度药品公司处以6.34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其中,普度药品公司将支付6亿美元罚款,余下的3400万美元罚款将由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和公司前医药总监个人承担。这种处罚不仅可以震慑企业,同样可以震慑当事人。这种处罚方式在中国目前还没有。

        此外,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有刚性规定:强调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工权利负责、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一规定要求供应商不仅对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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