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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浙商为啥在安徽怒吼? :2009/10/28 11:40:30


【游客】
马人
官方媒体报道(转载自http://www.ceh-zj.com/html/ztxw/20091022/152.html

    倍受舆论关注的“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日前在界首市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开庭进行此案的二审。庭审从本月13日上午9时开始,中间不吃饭不休息,一直开到下午将近4点,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据悉,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是新中国成立后皖浙两省经贸合作交流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次刑事诉讼案件,具有非常特殊的典型意义,不仅关系到泛长三角地区经贸合作大局,而且对于事关中部崛起的招商引资进程产生信号灯的作用。所以本案受到中部地区广大有识之士和沿海发达地区正在致力于产业转移的广大政界、商界人士的特别注目也就在情理之中。

1013的界首法院,二审法庭内,警戒线外侧的旁听席坐满了来自浙江的浙商代表、沙河酒经销商代表、沙河酒业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告亲属及界首市税务、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士,以及一审时被告姜杰的辩护律师刘建华、来自人民网、中新网、中国经济导报等众多媒体的记者;警戒线内前排旁听席就座的听众则令在场所有人员肃然,给人感觉公正的裁判已经渐行渐近——他们是来自界首市的有关领导,其中有界首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齐安民,公安局局长高杰,检察院检察长田海林,法院院长柏强,司法局局长肖凯,以及界首市法院离任院长、一审审判和公诉人员等。

据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沙河酒业公司)股东介绍,沙河酒业公司系浙资民营企业,大股东是杭州福恒贸易有限公司(持股55%)。2008417日,界首市政府向一个完全民营的企业沙河酒业公司派出“监管组”,收走公章,对企业进行“接管”;同时派出税务人员对沙河酒业公司进行查税。2008711日,法人代表姜杰代表公司提出罚税听证申请。税务局通知24日听证。2008720日,姜杰被界首市公安局以偷税罪逮捕。2008723日,政府“监管组”利用掌握的该公司公章,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姜杰同意,没有经过股东同意,“代表公司”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放弃行政救济权。其后也“代表公司”放弃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权利,让“罚税”生效。2009220日,“偷税案”刑亊一审开庭,“监管组”又“代表公司”不请律师,放弃辩护权。界首法院一审判决对公司追缴和罚税1.425亿元,判决姜杰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舆论哗然。

经过多方努力,姜杰得以上诉,终于13日上午二审开庭审理。受被告姜杰委托,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猛为其作无罪辩护。本报记者赶赴界首参与旁听。

在二审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陈有西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亊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错案。

相对而言,控方发言显得简短而苍白,辩方则明显声情并茂,理直气壮。在讲到“姜杰去年720日失去自由到今天,已经一年零两个多月。对于一个明显不应该这样办的案件,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三个主体变一个,罚光沙河酒业公司,取回沙河酒业财产的思路,注定是行不通的。无以对天下舆论,无法树立界首招商引资的正面形象”等处时,陈有西,这位出生于宁波,在海风吹拂下长大的汉子,这位担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的学者,再也按捺不住激动,几近于怒吼,幸好有审判长提醒“注意用词”,陈律师才又归于平静陈述。

“感谢阜阳中院对本案能够这样重视,在二审公开开庭进一步查明真相。使本案有了一个还其本来面目的可能。”陈有西律师在辩护词最后说,“本案发展到现在,真相其实已经非常清楚。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支柱,二审法院是刑亊案件的最后一道关。我们请求法庭严格把好最后一道关,客观、理性、实亊求是地审理本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案各被告无罪,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姜杰办理取保候审,由界首司法机关将本案退回行政程序,保障企业的行政救济权利,妥善处理好税务问题,真正还姜杰一个公道,挽救这家曾经辉煌的可以搞好的企业。”

庭审结束后,有不少旁听人员反映,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条理分明,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一位凌姓记者公开表示,陈律师的辩护义正词严,让人听得热血沸腾,简直是一堂普法教育课,使人对案情有了更深的了解。参与旁听的浙商代表则表示,本案显露一丝曙光,对二审宣判结果充满期待。

据了解,本案二审辩方律师之一陈有西先生:是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作为律师,他成功管理着浙江省第一家京衡律师集团,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香港上市、重大行政诉讼和集团评讼。被评为杭州市中介服务业标兵、2007年获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近年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等报刊发表司法改革系列文章20多篇,在浙江法制报、深圳晶报开设“有西说法”“名家说法”专栏四年。在《中国法学》、《中国审判》等刊发表许多有影响的论文。已经出版《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定罪量刑指南》、《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等专著、合著10本。是一位学术和实务兼长的学者型律师。为公安、工商、粮食、文化系统和人大、党政机关、银行、企业、大学每年举办法制讲座20余场;现为国家开发银行浙江分行、杭州湾集团、三花集团、西子集团、多家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北京振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德国西门子公司、四川五粮夜公司等国内外著名企业进行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担任日本国日中贸易协会中国事务常年法律顾问,为日资企业友成控股公司香港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起草论证会议,曾借调最高法院参加起草《全国法院十年规划》。在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均具有较深的造诣。在官员职务犯罪刑事辩护、集团性行政诉讼中卓有声望,被誉为“民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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