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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富欠7000万年息达18亿,女人埋单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 法讯网作者:慕扬 点击数:13544 更新时间:2012/6/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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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西首富欠7000万年息达18亿,女人埋单〗的最新评论:

      并非结局

      张新明卖出去的煤矿股权,在吕中楼投入数亿元经过5年的苦心经营后,颇具规模;而张新明仍有希望通过司法诉讼将已生效的转让协议作废。按照相关法律,5年前的交易即便存在纠纷,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这些,对张新明来说,并不构成障碍。

      据吕中楼介绍,两人绝交时,张新明已经知道《置换协议》并非吕中楼亲笔签字。公安询问笔录上,裘晓红也做了同样的陈述。但张新明仍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返还已出售的金海能源股份。就连沁和投资借给谢某的7000万元,也被张新明拿来作为履行《置换协议》的证据,以此延续诉讼有效期。

      原本互不关联的几个协议或合同,被张新明拧在一起端上了法庭。

      张新明在诉状中称,吕中楼签署的《置换协议》中的“对价款项未付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废除两人以及各自公司之间有关金海股权的所有协议和交易;张新明退给吕中楼及其公司全部款项与利息,吕中楼及其公司全部返还所购46%股权。

      《置换协议》约定,张新明的一些公司和吕中楼的一些公司之间股权重组事项,并约定“甲方(张新明)指定乙方(吕中楼)将合作款人民币3.9亿元转给自然人谢某”。这相当于除了已完成的交易,吕中楼一方还需再拿出3.9亿元给张新明。

      虽然吕中楼一再否认有过这么一个《置换协议》存在,但张新明仍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吕中楼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敬武称,一审法院认为金海能源“1%股份30万元的转让价格,不符合现实”,“明显较低”,“工商局备案的股权对价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市场规律及相关法律。

      姬敬武认为,《置换协议》即便有效,也仅是张新明与吕中楼两个自然人之间签署的协议,与公司法人无关;法院以此判决由两家公司来承担责任,从法律上来说,根本无法成立;即便张新明的主张正确,但他也并未获得其他人的授权,无权主张其本人以外的股权争端。

      目前,该案尚未终审,最终结果有待最高法院审理。

      两位煤业大佬之争,给法院带来巨额诉讼费。仅此一案,诉讼费即高达165.87万元。而这只是吕中楼和张新明之间的诉讼大战中的官司之一。

      2011年9月,张新明以同样手法将阳城煤运告上法庭,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操作套路与对吕中楼一样。若张再次胜诉,数亿元国有资产将被侵吞。

      2010年,张新明控制了曾向沁和投资转让金海煤矿15%股权的北京鑫业后,即以沁和投资未履行3.75亿元借款合同为由,于2010年11月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沁和投资返还其金海公司15%股权。当沁和投资在诉讼中提出一份股权转让款变更为2亿元的《补充协议》的关键证据后,张新明称,从未与沁和投资签订过这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伪造。如今,18个月过去了,这个判决迟迟未宣判。

      而张新明、吕中楼两个煤业大佬围绕金海煤矿控制权的争夺战,仍处于短兵相接的中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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