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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防办原党组书记涉四宗罪一审获刑18年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潘从武 点击数:11764 更新时间:2016/7/8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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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人防办原党组书记涉四宗罪一审获刑18年〗的最新评论:

     新疆人防办原党组书记涉四宗罪一审获刑18年

      在审批人防工程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对多家房产公司批准缓建或免建人防工程,甚至发放自制的《人防工程缓建证》,先后造成少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上亿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贪污、受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朱信义(正厅级),因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项罪,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朱信义今年64岁,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去年6月4日,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近日,此案一审宣判,长达57页的判决书,详细记录了朱信义的每一起犯罪事实。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为下属商人谋各种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9月至2012年间,朱信义利用担任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职工退回单位的房改房出租、出售给他人,将租金和房款中的20.76万元公款侵吞;朱信义还以给他人送礼为由,先后多次安排人防办秘书、人事处处长陈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假餐饮、礼品等发票,从单位套取公款15.5万元据为己有。据朱信义供述,这些套取的现金和购物卡他告诉陈某某说是给相关领导送礼,但实际上均由自己消费了。朱信义侵吞公款共计36.2万余元。

      2004年7月至2013年8月,朱信义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7万余元,其中个人实际受贿金额达543万余元。

      给他送钱的有其一手提拔重用的下属,也有希望通过他帮忙,在工程项目中牟利的企业老板。朱信义明知他们送钱的目的就是想讨好、感谢自己,他还是欣然接受,甚至张口索要。

      一审法院认定,朱信义在受贿过程中,部分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的情节。其中,2004年7月至2013年,朱信义为乌鲁木齐某特种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在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资质审批、业务开展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所送现金177万余元(其中含3000欧元)。张某的证言也证实,其因为在新疆做人防设备生意,而朱信义当时是自治区人防办主任,在生意上需要朱信义给予更多的关照,所以有机会就给朱信义送钱,当朱信义直接问其要钱时,其也不得不给。

      在此期间,朱信义为人防办下属单位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业务开展及该中心主任郭某个人工作任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郭某安排该中心会计杨某某所送的现金59.6万元;为人防办平站结合监督管理总站书记、站长赵某某在工作任职、职务晋升及办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197万余元;与人防办工程处处长徐某某、平站结合监督管理总站站长赵某某,为某单位在承揽人防办工程中谋取利益,以工程回扣款名义收受65.7万元,扣除税金后,被告人朱信义分得31.5万元。为人防办行政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丛某在工作任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丛某所送现金8万元;为人防办秘书、人事处处长陈某某在工作任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为人防办下属一单位范某某在工作任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范某某所送财物4.4万元;与裴某为新疆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人防办合作开发的一项土地项目中谋取利益,收取30万元;为白某的亲属孙某从部队转业安置到人防办谋取利益,收受白某所送现金14万元;为哈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市建设地下街项目中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方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滥用职权发放“缓建证”

      少缴数千万易地建设费

      2008年至2011年,朱信义担任人防办一把手期间,在审批人防工程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对新疆6家房产公司批准缓建人防工程,并发放自制的《人防工程缓建证》,造成少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528万余元。

      他大笔一挥,这6家房产公司少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少则几十万元,多则2000余万元。

      其中,2010年8月,朱信义擅自批准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项目缓建人防工程,并发放《人防工程缓建证》,致使少缴易地建设费2400万余元。2011年3月,其擅自批准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一房产项目缓建人防工程,并发放《人防工程缓建证》,致使少收缴易地建设费508万余元。

      朱信义后来供述,按照国家规定,在人防工程项目建设之前,必须到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相关手续,人防部门要核发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人防工程由执法监督总队、工程处和朱信义审核、审批,涉及建设许可、免建证和缓建证的发放,都需要其审批同意,否则无法发放。人防工程缓建证是在工作中自治区人防办自行制作的,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缓建证先是由执法大队提出意见,工程处审核后再由其签字同意,然后经办人员去盖章发证。

      按照要求,发放缓建证以后,自治区人防办工程处或执法大队应该对人防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缓建期限到期以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或缴纳异地建设费。朱信义称不知道项目缓建期限到期后,自治区人防办是否催促这些房产公司修建人防工程或缴纳项目易地建设费,也不知道工程处或执法大队有无建立对缓建证的跟踪监督制度。

      疏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

      未经审核随意发免建证

      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朱信义在审批新疆15家房产公司免建人防工程中,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未认真审核就签发人防工程免建证,致使少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7539万余元。

      其中,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朱信义在审批新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两个房产项目免建人防工程中,疏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签发人防工程免建证,致使少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472万余元;2013年3月,朱信义在审批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一房产项目免建人防工程中,疏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签发人防工程免建证,致使少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近千万元。

      朱信义的供述也证实,办理人防工程免建证需要通过执法大队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工程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再由其最终同意审批后加盖单位印章,才能将人防工程免建证发放给建设单位。因为免建证具体是由执法大队和工程处负责把关,所以他并未对异地建设费的数额和免建是否合法进行认真审核。

      朱信义供述,此案涉案企业的免建证均是由自治区人防办发放的,他只是根据审批表签署意见,不去审核图纸(红线图),业务部门没有将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上如实反映。对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没有足额收取异地建设费,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司法机关及时追缴损失

      部分易地建设费被追回

      据记者了解,国家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异地建设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文件、办法也有明确要求。

      而且,2001年1月至2008年9月,新疆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中没有研究过“缓建证”;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新疆人防办党组会议中也并没有研究过“缓建证”。

      据记者了解,此案案发后,新疆司法机关已向涉案的多家房产公司追缴回部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在此案一审过程中,朱信义辩解说,关于滥用职权罪中造成的损失,应由乌鲁木齐市人防办、自治区人防办相关处室负主要责任,他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朱信义在担任自治区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应对所属所有部门机构的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但其工作中严重不符责任,在无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签发“缓建证”,在审查相关免建人防工程的申报材料过程中,疏于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就在审批表上签字发放了“免建证”,最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此案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均是由于自治区人防办因少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和出具缓建证、免建证而造成的,至于建设单位应由哪级人防办管理,并不影响对此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定罪。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鉴于司法机关挽回了此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部分经济损失,在对被告人朱信义量刑时,法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8年

      被告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信义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自处置单位房改房、虚报发票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3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7万余元,其中个人实际受贿金额达54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信义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创设“缓建证”,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人防工程免建证及异地建设费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6年5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信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朱信义个人受贿非法所得543万余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贪污非法所得36.2万元予以收缴,发还被害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记者从乌市中院获悉,此案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朱信义不服,已提出上诉。另据了解,朱信义一案中其余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法制日报 潘从武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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