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点击TOP(10)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律法规 >> 正文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161 更新时间:2009/11/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第53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53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