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TOP(1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正文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57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发〔2009〕123号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民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