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TOP(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律法规 >> 正文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61 更新时间:2009/9/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的最新评论:
    bsp;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发布日期】2009-07-31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第七条 燃料消耗量的标注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第八条 启用日期的标注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

      第九条 备案号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后缀识别号应能区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车型,其编号规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第十条 其他内容的标注

      按GB22757-2008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第十三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示、粘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

      (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M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qiche@miit.gov.cn),电子文档格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装备司子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