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
·供电监管办法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
点击TOP(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
·供电监管办法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律法规 >> 正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119 更新时间:2009/7/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四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制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及的价格方面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